江西:规范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作者:《中国农机化导报》 作者:何苗 刘云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为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近日,江西省农机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铭牌规范、出厂编号及其打印规范、合格证、推广鉴定证章四个方面对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作出了规定。

  在铭牌规范方面,《通知》规定,企业应结合国家标准GB/T13306-2011《标牌》等,凡是省内销售的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必须与补贴系统里型号一致)、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且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在出厂编号方面,《通知》重点提出,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为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对在江西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编制。同时,打印出厂编号等内容时,企业需保证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毫米,以保证拓印清晰。

  在合格证规范方面,《通知》提出,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至少有: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同时,《通知》还要求,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推广鉴定证章。证章铆接或粘贴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不允许出折痕、皱纹、自卷撕裂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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