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咸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对改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再思考

作者: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高咸周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今年经农业部,财政部同意,福建省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创新试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各级农机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改进服务,及时推出有效措施,新政执行总体良好。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农业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央对改进作风的新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现行购机补贴政策的运行机制和重要环节势在必行。

  一、关于补贴对象的确定

  现行的政策规定,享受补贴的对象是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各类农业企业均不能享受购机补贴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农业企业也纷纷组建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购机补贴。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组建农业公司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对现代农业发挥了促进作用,国家的购机补贴政策理应给予支持。购机补贴政策已实施十个年头,有关规定应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整。是否能将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纳入补贴对象。这样扶持这类农业企业也是对农民的扶持,政策的作用可能发挥得更有效,起到“双赢”的效果。在国家政策没有调整之前,应将非企业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纳入享受对象。同时在制定实施方案时不宜再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个有法律定义的名称。

  二、关于补贴机具的确定

  我省实施购机补贴政策以来,补贴机具的范围逐年扩大,从2006年的四大类六种机具扩大到2013年的12大类32小类80个品目共4000多款产品,基本涵盖了农林牧渔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这些年在认真调研总结、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机具品目有增有减,不断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以适应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由于我省既是沿海,又是典型的丘陵山区,特色农业产业繁多,对农业机械的需求多样,要满足所有农民的需求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况且购机补贴政策也不是鼓励家家户户的农民都使用农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今后在确定补贴机具和省自选品目时,仍应优先保证粮食生产的需要,特别是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机具。同时要重点考虑我省发展特色农业所需的机具,还要利用购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快推广高性能、高效率、复合型的农机装备。对补贴额低、农民实际受益不大产品要逐步退出补贴目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关于补贴标准的确定

  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是保障购机补贴政策有效发挥扶持、引导作用的前提。按现行政策规定,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确定,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各省确定,国家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的30%。各省对重点推广和薄弱环节的机具可以实行省级累加补贴。几年来我省对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可有效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部分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同时对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部分农机具给予再累加补贴。近年来还对台湾组装生产和引进技术落地生产且省内无同类产品的机具给予省级累加。从实施情况看,效果较好,调动了农民、合作社购买使用薄弱环节农机具的积极性,特别是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等机具保有量快速增长,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每年都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增长较快。但是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机产品一旦列入补贴,就普遍存在价格虚高(扣除开发票等因素),新产品尤为明显,部分抵消了补贴的政策效应;二是国家补贴有封顶,部分性能好、价格高的产品补贴额远低于市场价的30%,影响了农民购买积极性;三是累加补贴较多的机具易发生倒卖行为,给监管带来困难。从公平合理和全国规范统一,避免省际间补贴差异过大考虑,非通用类产品也应由农业部进行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各省可根据需要选择。在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省级累加补贴更应具有鲜明的扶持导向。总的思路是减少对机具的累加补贴,在补贴对象上,一般农户不累加,仅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购买部分重点推广和薄弱环节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这样既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六个化”的要求,又可提高农机有效利用率,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盘活省级资金,将有限的资金用于薄弱环节的作业补贴,其实际效果可能好于仅对机具的累加补贴。

  四、关于创新兑付方式

  今年我省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创新试点。这种模式进一步体现了市场机制的原则,主要好处有:一是改暗补为明补,农民更直观感觉到国家惠农政策的优惠,便于跨区域选机购机;二是减轻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垫付资金的压力;三是资金结算下放到县级,更明确了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的责任,实现了责权的统一;四是可有效防范虚套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全价购机”是一种新的尝试,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农民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筹款压力增大;二是资金结算到户慢,农民有意见;三是给基层农机部门核实机具增加工作压力。从实施情况看,由于农民对新的作法不了解,存在疑虑,加上筹款难等原因,开始的一段时间实施进度较慢,农机销售旺季不旺。为有效解决农民购机筹款问题,省农业厅与省农信社及时出台了农机具贷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补贴全覆盖的,免担保抵押。初步调查,这项政策落实得不理想,许多县没有具体措施。如何兴利除弊,改进完善“全价购机”的新模式,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全面落实省农业厅、省农信社出台的指导意见,切实解决有需求的农民购机筹款难问题;二是鼓励和协调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推出农民购机付款优惠办法,如分期付款,代垫部分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三是加快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取信于民。总之,只要好的作法就要坚持,不足的要不断改进完善。对于在实施“全价购机”后出现的诈骗现象,应采取加大宣传、信息公开、堵塞漏洞、严厉打击等综合手段加以防范。

  五、关于便民服务

  由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特殊性,补贴程序繁琐,农民意见很大,基层农机部门也感到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是落实好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随意简化变通。如何做到既要规范操作,又要便民利民,近年来我省各级农机部门都在认真调研,积极探索。从政策制定方面,省里积极向农业部反映情况,争取在国家层面尽可能简化手续。更主要的是省里要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创新方式,推出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既方便农民群众,也方便基层农机部门,又确保国家补贴资金的安全。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各地可以在以下方面改进创新:一是新的年度一开始就可先购机,先核实,待补贴方案出台后补办手续,确保农时需要;二是实行“一趟就行”服务,购买补贴额较低的小机具一次性办妥相关手续;三是改购机前公示为结算前公示;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办理小机具购机补贴手续,农民可就近就地办好手续;五是试点跨区域申请、购机,本县核实、结算;六是安装类机具设备先安装后申请补贴,一次办妥,既“先建后补”;七是鼓励支持建立农机超市或农机服务中心,为农民选机购机实行“一条龙”服务(包括申请、购机、核实、培训、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牌证办理等)。

  六、关于廉政风险防控

  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存在着廉政风险。省级农机部门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颁发、制定省支持推广目录和确定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等方面;县级农机部门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具体补贴对象的确定、补贴指标安排和机具核实等方面。因此,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各级农机部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完善政策制度方面,要尽可能减少“寻租”空间,规范完善办事规则,杜绝随意性,在“阳光”下操作。在县级层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各环节工作。信息公开是有效的“防腐剂”,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必须全部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既要防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要防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侵权渎职违法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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